李学奋(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15948):
申请人陈安、芦苇不服被申请人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公海(闸派)不罚决字〔2025〕316002号],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依法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经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通过邮寄送达给你,或电话通知你到阳江市司法局行政应诉科领取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但是你一直拒收信件,且你住所无人接收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意见记录表》(阳府行复〔2025〕6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参加本案行政复议,请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府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一式3份,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阳江市司法局,有关意见的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yjxzfy@163.com,联系电话:0662-3929889,邮寄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07号;另外,请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