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98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函【2016】172号)和《市政府对关于申请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你们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向我局市场规划建设与调节科反映。
附件:1. 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附属文件
阳江市商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联系人:钟华晓,联系电话:0662-3360013)
附件1
阳江市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全面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298号),创新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城乡流通网络,积极挖掘消费潜力,做大做强商贸流通产业,促进我市内贸流通产业快速、健康推进,带动全市经济的发展,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函【2016】172号),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促进内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综合引导全市内贸流通发展,优化内贸流通结构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扶优扶强、竞争分配、绩效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配合市商务局印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审核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市直属单位(含社会组织,下同)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实施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阳江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内贸流通业发展项目:
(一)扩内需促消费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全市消费促进月活动统一部署,举办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以展览会、洽谈会、商务对接等形式开展的促消费活动。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项目。支持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流园区建设。
(三)农贸市场(或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项目。支持肉菜市场转型升级:企业在原有肉菜市场的基础上增加建设保鲜贮存设施设备、建立电子结算功能、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建设产品展示交易区、仓储物流区、商品结算区、停车场等,对进入市场商品实行分区管理;支持活禽市场转型升级。
(四)其他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内贸流通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具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由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在市商务局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做好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将项目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市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需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但总体支持资金不能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0%。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等按如下程序执行:市直属单位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或县(市、区)企业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向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推荐】-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专家组评审-专家组随机遴选高级职称5名技术专家和5名财务专家共10名-抽签决定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共5名-在市商务局进行集中评审-到现场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市商务局下达资金指标计划-市财政局拨付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程序完成评审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相关工作总结于年底前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