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2018〕13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又阶段性下调了费率。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按规定拟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预期效果

    截至2019年3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4亿元,可支付月数49个月(可支付月数24个月以上属于安全可控范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2018年4月的0.3%下降到2019年4月的0.16%。根据《通知》要求,我市的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仍需继续下调至6.25%,取整数为7%。该项政策实施后,预计一方面可较大幅度减轻企业负担,释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强烈信号,保障经济平稳发展;另一方面,对受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可减轻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的成本。

    三、具体措施

    第一,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按照2019年4月费率(含实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下调7%,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第二,2019年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由于2019年5月工伤保险费已经按2019年4月费率征收,为减少对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办理影响,其2019年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比例按照2019年4月费率(含实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下调14%执行,2019年7月1日起按照2019年4月费率(含实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下调7%执行。



相关稿件: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