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媚珍(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81026):
申请人徐仪锋不服被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于2005年1月19日向第三人刘媚珍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3320119号),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由于你一直拒收信件,且你住所无人接收信件,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阳府行复〔2024〕158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阳江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07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