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0日上午,阳江市公安局就制定《阳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阳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4楼401会议室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现将立法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1日,阳江市公安局在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召开阳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及征集听证代表的通告》,公告时间为30日,并原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立法听证会,报名结束后,由于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含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达不到预定听证人数比例要求。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公开报名、兼顾行业特点、地域分布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原则,综合听证代表情况及产生方式,延期至12月10日重新举行立法听证会,并及时发出邀请函,确定了参会代表29名,其中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人3名、听证陈述人10名,听证旁听人15名,分别由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法律顾问、行业协会、经营者(企业代表)、市民代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立法听证会于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开始,听证会由阳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政委王冬主持,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分别是市人大代表、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华、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黎丽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大队教导员邓培佳。听证会历时2个小时,在主持人的有效引导和控制下,整个听证会能够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听证会召开秩序井然、气氛热烈,听证陈述人对各听证事项进行了全面、充分的陈述。10名听证陈述人分别就《条例(草案)》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制度、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的管理和保障、相关法律责任设定、通行与停放管理规范等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代表、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大队教导员邓培佳针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有关《条例(草案)》条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回复,阳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政委王冬作总结讲话,对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在会后,结合各位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内容。
二、立法听证会采纳情况
1.陈述人吴学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滴滴青桔)
听证事项:1.赞成阳江市共享电动车合规化管理,2.阳江共享电动车现状及合规化管理建议。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阳江正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拟将共享电动车纳入注册登记管理范畴,对监管主体需进一步明确,部分登记、管理细则也在论证优化中。
2.陈述人曾晓明:深圳市寰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哈啰)
听证事项:1. 共享电动自行车联合城管/社区开展常态化联合整治,聚焦占道停放、违规投放问题。建立用户违规公示机制,对多次乱停用户进行平台公示警示。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运营情况及其登记、上牌、行驶等不同类型行为的管理主体,需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具体行为类型进行管理。
3.陈述人于永杰: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雷风)
听证事项:当前共享电单车是重要的短途出行工具,尤其能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议管理政策应保障市民合理使用需求的同时,优化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和比例。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关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资质的问题,《条例(草案)》第28条已经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能力作出了相关要求,第29条已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规模和如何调控作出了规定。
4.陈述人刘小勇:广东赢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美团)
听证事项: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相关上位法并未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上限。驾驶资格属于对公民权益有本质影响的内容,不宜在上位法无相关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权益的内容。二、建议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准入规定
采纳情况:该意见待论证。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上限问题,将对高龄群体驾驶行为进行柔性规范,既契合保障交通安全的需求,也不与上位法的冲突。
5.陈述人杨柳青:松果出行(松果)
听证事项:1.支持电动车上牌,强化监管抓手。2.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前,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批量集中上牌,提交营业执照、车辆出厂合格证、CCC认证证书、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查验+批量制牌’服务,简化办理流程。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电动自行车管理需在安全、便利与公平间寻求平衡,同时,将优化登记服务措施,进一步为群众登记提供便利。
6.陈述人刘洋:浙江小遛信息科技有限公(小遛)
听证事项:建议条款增加违规、超量投放的运维车辆,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对运营车辆增加统一编号,电子注册的管理。草案第二十九条,建议进一步补充明确主管部门应制定日常管理以及运营秩序考核办法,加强对行业管理和考核。
采纳情况:该意见部分采纳。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日常运营情况及其登记、上牌、行驶等不同类型行为的管理主体,需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具体行为类型进行管理。
7.陈述人马土宽:阳江市中迪车业有限公司(雅迪) 听证事项:
听证事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在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12月1日起全面落地并禁止销售旧国标。新标准的制定最大的目的是更安全,因此,在材料,电器要求上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体现出国家对社会交通环境,市民安全出行十分关心和关注。关于安全方面,我建议:做为经销商的我们应遵守新标准,并且要多了解新产品的结构,性能,在产品投放前把好关,专业行业知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进行认真的检查,调试,并认真告知消费者,市民如何正确使用,产品投放后要定期进行监管,做好售后保养,维护。并且我再建议相关部门可以不定期进行行业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公益的市民宣传活动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条例(草案)》第27条已规定,运营企业是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其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第28条已经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能力作出了相关要求。第29条采纳了您的意见,要求设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后续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8.陈述人梁登峯:江门市宝升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外卖)
听证事项:外卖行业骑手频出事故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所以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一定要溯源追责,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条例(草案)》第18条已规定禁止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31条已采纳您的意见,驾驶非法拼装、加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非法拼装、加装和改装的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陈述人吴维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听证事项:本人作为市民代表,赞同《阳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认为其对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人也提出两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建议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同步加大非机动车道、集中停放设施的建设与优化力度,为合规使用提供充足的基础条件。二是建议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自己及车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以此作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的重要补充,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分散社会风险。
采纳情况:该意见部分采纳。《条例(草案)》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均已有规定。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自己及车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需要进行论证。
10.市民群众黄华婵:
听证事项:一是立法关于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如何查处。二是旧住宅充电难,停车乱,立法有没有提到如何解决。三是立法关于非法改装查处力度是否具体。四是新国家标准如何保证执行,如何保证骑行规范。五是阳江的共享电车乱停乱放,数量庞大,经常出现交通事故,新法如何判定责任。
采纳情况:该意见已采纳。《条例(草案)》第25条、第26条、第31条均已有规定。本草案第27条已规定了运营企业的相关责任,第六章也列明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次立法听证会始终洋溢着理性沟通、坦诚建言的良好氛围。10位听证陈述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有见地的意见建议,听证人与大家充分互动交流,回应代表意见,达成了诸多共识,也厘清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真正让立法反映民意、汇聚民智,达到了提高立法质量目的。
阳江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