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社保分局,市社保局,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及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请各用人单位认真核查本单位参保人员是否已足额缴费,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缴费地税务部门完善申报工作。以后每年7月,用人单位以核定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各地社保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粤人社规〔2019〕3号第六条规定对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领取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社保局。请市社保局汇总情况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人社局。
联系人:刘文海;联系电话:2231186。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阳人社发〔2019〕93号).pdf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阳江市委组织部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阳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