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人社发〔201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重要性,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这历史遗留问题在2011年年底前解决。
二、严格把握认定“集体企业”和企业员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两个要点:1、所谓集体企业,包括本市内的市直及各县(市、区)城镇集体企业。对企业性质属私营或集体不明确的,可函请工商部门确认。2、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应以原始资料(包括花名册、工资表、工作证等)判定。
三、受理申请和审核工作按企业属地由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社保分局具体负责。
四、本《通知》自转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地税局反映。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