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江 市 财 政 局
2013年6月25日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
(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二、提供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材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村委会和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在镇(街)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类造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一栏中进行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停止其享受有关就业援助和扶持的政策。
(一)入学、服兵役、移民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所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追收其不应得的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等待遇;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