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省和市医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通知如下:

一、上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封顶线)。由原来的5.5万元上调为6.5万元。

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就医,调整前统筹支付比例平均在职78.5%,退休80.5%;调整后在职81%,退休83%,平均上调2个百分点。具体调整为:(表示)

医院

级别

支付比例(%

原标准

调后标准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三级

72

74

76

78

二级

78

80

80

82

一级

80

82

82

84

乡(镇)级和市区社区卫生中心

84

86

86

88

市外转院

按市内同级医院下调

2个百分点

按市内同级医院下调

2个百分点

市外异地定居或工作和探亲、出差、旅游

按市内同级

医院比例

按市内同级

医院比例

三、调整部分门诊特定项目月定额标准及增加2个病种项目。

(一)调整月定额标准:

1、冠心病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500元。

3、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月定额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500元。

4、肝硬化(失代偿期)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500元。

5、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400元。

6、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500元。

7、肾移植调整扩大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术后第一年(12个月)由原来2000的元调整为3000元。

8、肾移植调整扩大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二年后由原来的1500元调整为2000元。

9、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500元。

10、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0元。

11、再生障碍性贫血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0元。

12、血友病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0元。

13、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500元。

(二)增加2个特殊门诊项目:

1、红斑狼疮。月定额为:500元。

2、肺结核。月定额为:300元。

特殊门诊病种调整前后一览表

序号

病种

原定额(元)

调后定额(元)

1

高血压期以上(含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150

150

2

重症糖尿病

200

200

3

冠心病

200

300

4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衰)

300

500

5

类风湿关节炎

200

200

6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200

500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200

500

8

帕金森氏综合症

200

200

9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

400

10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

300

500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

统筹封顶

统筹封顶

11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术后第一年(12个月)

2000

300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二年后

1500

2000

12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

1000

1000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300

500

13

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300

1000

14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

1000

15

血友病

300

1000

16

精神分裂症

150

150

17

癫痫

150

150

18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1500

1500

19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200

500

20

白内障(手术)(按医院级别单眼定额)

2600-2800/

2600-2800/

21

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按住院比例报

按住院比例报

22

红斑狼疮

500

23

肺结核

300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