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试点方案》及《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0日
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试点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职人员队伍诚信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根据省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省有关诚信建设工作的文件要求,通过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公职人员个人诚信档案系统,完善公职人员诚信管理相关制度,促进公职人员队伍综合素质提升,树立政府及公职人员诚信形象,提升诚信水平,改善诚信环境,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
二、工作原则
(一)分步推进原则。在省暂无具体标准及要求的情况下开展实践探索,必须坚持结合阳江实际,稳步推进。
(二)先易后难原则。对于一些易于把握、易于推进的内容先期试行,对一些涉及面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内容,待深入研究分析,情况成熟后再逐步推进。
(三)灵活处理原则。对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坚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注重运用现有政策和方法,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灵活处理。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
1.在公职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从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考虑,以档案建设的实用性以及征集权限为原则设置档案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客观全面并具可操作性。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由各单位做好诚信档案基础构建工作,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前期建档内容包括:
(1)公职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含资格)、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等。
(2)个人诚信承诺书:由各单位与公职人员签订,保证个人诚信档案的原始、真实、准确,客观记录公职人员诚信信息。
(3)个人诚信信息:经核实后应当记录在诚信档案中的,包括:
①诚信相关荣誉表彰;
②对工作任务推诿扯皮、完成不力的;
③在统计、宣传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④对群众的服务承诺因主观原因失信的;
⑤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拉票贿选”的;
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或“三龄一历”审定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包括在公开推荐选拔、竞争上岗时提供虚假证明加分材料的);
⑦故意涂改干部档案材料或修改其他个人证明信息的;
⑧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⑨违反出国(境)审批备案相关规定,不经审批私自出国(境)或在国(境)外停留超过审批部门批复的停留时间的;
⑩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1其他具有行业特点的诚信相关信息。
2.信息征集主要依托人事档案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本人提供、群众举报、上级组织、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察发现以及本单位平时考核收集等方式补充完善,各项信息要经过严格核实并由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中。
3.各单位按照建档内容有效整合公职人员各方面诚信信息,建立真实、完整的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并于每年12月20前将本单位公职人员档案信息年度更新台账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至市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完善配套的公职人员诚信建设制度
1.完善公职人员诚信培训制度,将诚实守信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的诚信意识。
2.规范信息征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调整、应用加以规范和明确。
3.完善公职人员诚信信息的评价、申诉和撤销制度。由试点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代表组成评价小组(包括分管人事、纪检工作领导及群众代表)进行信息评价,并保证当事人对评价结果不服申诉的权利,同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规定一定期限届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撤销并告知当事人。
4.将公职人员诚信纳入公职人员考核中,把诚实守信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多渠道、多角度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等次及时兑现考核结果。
(三)建立公正严格的监督、奖惩机制
1.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形成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通过对公职人员诚信行为的管理,真正使诚信的公职人员得到有效的激励,使失信的公职人员受到相应的惩罚,真正形成对公职人员诚信行为的监控机制,并将公职人员的诚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与公职人员的考核、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晋级等挂钩。
2.完善监督机制。要对公职人员诚信记录进行分类梳理,全面核实,按时上报更新,接受有效监督,对因不及时上报公职人员诚信更新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公职人员,对严重失信的个人实行跟踪监督。在阳江市政府网公职人员诚信平台设置公职人员诚信举报投诉窗口,公众可通过窗口对公职人员在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投诉。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有力推动公职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四、实施步骤
公职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以点带面、逐步展开,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方法和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3-5月)。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成立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和进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6-10月)。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先期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务员)、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市人民医院作为诚信档案建设试点对象,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推进诚信档案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好的做法和工作成果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逐步将全市公职人员纳入诚信档案建设体系提供有效指引。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诚信档案建设进行全程跟进,定期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11-12月)。从工作机制、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等方面对诚信档案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提出巩固提升诚信档案建设水平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建设制度,出台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相关管理办法,推进诚信档案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重点推进。各单位要按照省关于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抓好落实,全力推进。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成立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领导,推动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纵深发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由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信息、台账建立、申诉处理等日常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协调统筹,形成合力。各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定期会商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
附件:1.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信息
3.公职人员诚信信息更新台账
附件1
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黎泽林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李 龙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黄正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林益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修醒坤 市纪委党廉室主任
林良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陈雄彬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
黄子成 市编办监督检查科科长
梁春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和综合管理科科长
李海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林良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2 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别 | 籍贯 | |||
民族 | 身份证号 | 出生年月 | |||
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 | 学历学位 | ||||
教育培训 简历 | |||||
工作简历 | |||||
个人诚信信息 | |||||
附件3
公职人员诚信信息更新台账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个人诚信信息 |
1 | ||||
2 | ||||
3 | ||||
… | ||||
… |
备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公职人员档案信息年度更新台账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至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职人员队伍诚信建设,规范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立、更新、使用及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是指基于人事档案,记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档案信息。
第四条 诚信档案建设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阳江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六条 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职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含资格)、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等。
(二)个人诚信承诺书:由各单位与公职人员签订,保证个人诚信档案的原始、真实、准确,客观记录公职人员诚信信息。
(三)个人诚信信息:经核实后应当记录在诚信档案中的,包括:
1.诚信相关荣誉表彰;
2.在统计、宣传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对群众的服务承诺因主观原因失信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拉票贿选”的;
5.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或“三龄一历”审定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包括在公开推荐选拔、竞争上岗时提供虚假证明加分材料的);
6.故意涂改干部档案材料或修改其他个人证明信息的;
7.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8.违反出国(境)审批备案相关规定,不经审批私自出国(境)或在国(境)外停留超过审批部门批复的停留时间的;
9.对工作任务推进不力,影响绩效的;
10.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1.其他具有行业特点的诚信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信息征集主要依托人事档案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本人提供,群众举报,上级组织、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察发现以及本单位平时考核收集等方式补充完善,各项信息要经过严格核实并由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记录到个人诚信档案中。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建档内容有效整合公职人员各方面诚信信息,建立真实、完整的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并于每年12月20前将本单位公职人员档案信息年度更新台账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至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在档案管理、信息更新和档案查询使用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个人诚信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使用
第十条 在公职人员考核、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晋级中,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先查询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通报大会,表彰守信人员,披露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以撤销相关失信记录:
(一)公职人员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二)公职人员对失信行为做出实质性改正,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未出现其他失信行为,并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三)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达到一定期限后(情节较轻的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期限至少一年,违法违纪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期限参照公职人员相关处分规定确定),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同意的;
(四)出现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权查询本人诚信档案,对当事人不利的不良信息记录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认为诚信档案信息记录存在错误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单位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复核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市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市领导小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有关部门报送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由市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组织人社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错报、漏报、虚报信息的,由市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错假信息给有关个人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属于公职人员本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行政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不查询诚信档案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对复核申请或申诉进行处理的;
(三)擅自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
(四)捏造或擅自更改个人诚信档案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