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登记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局反映。

联系人:罗雪贤,联系方式:0662-3327691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713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局直属局: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联系人:陈彬彬,联系方式:020-8558723213826081840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710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的名称。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但企业名称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处理,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

第二章  申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自治县等,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开发区、功能区、垦区等行政区划或者区域的名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中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载明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二节  禁用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名称相同:

(一)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已预先核准或者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但尚未予以企业登记且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已申请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但登记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六)与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七)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名称相同”,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名称完全相同的;

(二)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三)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四)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

(五)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

(六)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有投资关系的,不构成第十七条所指的名称相同禁用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二)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或者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三)含有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

(四)使用与企业法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的;

(五)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的;

(六)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的。

第三节  限用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已预先核准、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存在以下近似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对存在的侵权风险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名称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二)名称的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三)名称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四)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

本企业与其他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其他非营利法人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的,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有投资关系或经其他企业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的,可以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一)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的;

(二)含有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作为行业的限定语。

第三十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的;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的。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托企业名称库和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法规、规章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选择名称,自助查询、比对名称,自愿申报企业名称。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选择名称,需按照系统的提示,填写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组成部分。

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需根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企业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等企业名称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的企业名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填写的名称自助查询比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承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交申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予以通过或承诺通过的名称。申请人提交申报的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申报成功,提示申请人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在申请企业登记时一并提交。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填报的名称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提示申请人可以申报。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填报的名称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名称近似情形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列出近似的企业名称清单,反馈该名称可以通过,但与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侵权风险,并提示申请人需承诺知悉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方可申报。

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以及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申请人确认承诺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申请人不予确认承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能申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填报的名称存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名称相同禁用或者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情形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或者提示“名称中存在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不予通过,提示申请人不能申报。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除申请人外,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

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第四十条  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应当确认并下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不侵犯他人名称权、驰名商标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且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已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三)承诺所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的,存在投资关系。

(四)承诺知悉申报的企业名称属于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近似的,存在侵权风险,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时,愿意通过自愿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六)承诺按照第(五)项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登记申请的,可以撤回。

第四十二条  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办理程序,自主选择名称,自助查询、比对,填报相关信息,在系统反馈予以通过名称后,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三条  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在名称保留期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按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以及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由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按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以及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现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符合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企业名称,并说明理由:

(一)名称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的;

(三)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时填报的信息与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信息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符合规定但除企业名称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处理。

擅自将他人或者企业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请求处理名称争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遵循“谁核准、谁处理,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名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予以公示:

(一)企业名称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宜,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

(二)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为不适宜,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为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提供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8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答:《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的一项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不可诉。

二、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可享受哪些便利化服务?

答: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填写信息,自主命名,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名称,自愿申报名称。

申请人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除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准予登记。

三、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

答: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具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四、申请人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是否无需对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而直接准予登记?

答:否。申请人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审查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如不存在此类情形,则准予登记;如存在此类情形,则不予登记。

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哪些企业名称适用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答:除了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之外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哪些企业名称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再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

答:一是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二是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

七、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答:本条款中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韩文汉字、日文汉字等非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包括英语、日语等文字,不得使用“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语字母等。

九、市辖区、开发区、功能区、垦区等行政区划或者区域的名称是否可以单独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吗?

答:否。此类行政区划要与省级、市级行政区划连用或者与市级行政区划连用。比如:广东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十、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应当如何排列?

答: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后和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即“集团”或“(集团)”要与组织形式连用,不拆分。

如:广东光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光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光明电子科技(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光明(广东)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但使用类似“光明电子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名称的公司,应当是光明电子科技集团的成员公司。

十一、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六项“名称相同”情形?

答:(一)名称完全相同情形。如广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广东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申请人不得在广东区域内再申请登记或申报“广东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二)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情形。如广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广东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人不得在广东区域内再申请登记或申报“万科(广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或“万科房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三)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情形;如广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广州市青青塑料制品厂”企业名称,申请人不得在广东区域内再申请登记或申报“广州市青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四)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情形。如在佛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佛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申请人不得在佛山市工商局再申请登记或申报“广东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五)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情形。如在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揭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申请人不得在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申请登记或申报“揭西县万科房地产经营部”。

(六)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情形。如在肇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肇庆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人不得在德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申请登记或申报“德庆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情形,有投资关系的,不构成“名称相同”。

十二、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名称相近”五种情形?

答:(一)名称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情形。如“广东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中的“万青地产”与“广东万青置业有限公司”中的“万青置业”。

(二)名称的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近,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情形。如“北京可清酒业有限公司”中的“可清酒业”与“北京可情白酒有限公司”的“可情白酒”。

(三)名称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情形。如“广东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中的“万青地产”与“广东大丰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中“大丰万青地产”。

(四)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情形。如“北京可清酒业有限公司”中的“可清酒业”与“北京可亲白酒有限公司”的“可亲白酒”。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的。如“广东万青发展有限公司”中的“万青发展”与“广东大丰万青发展有限公司”中“大丰万青发展”。

十三、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非营利法人”?

答:根据《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如北京大学、广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十四、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答:在字典及文献中,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的释义。如阳春、清新、高明、和平等。

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例说明,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应当经批准。

十六、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名称时应当填写哪些信息?

答:(一)申请人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选择名称,需按照系统的提示,填写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组成部分。

(二)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需根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的提示,如实填报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企业类型、企业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投资人等企业名称信息。

十七、申请人对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请服务系统填报的企业名称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应当对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请服务系统所填写的企业名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协助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后,向申请人反馈哪些结果?

答:根据不同情形,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承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果。

十九、对于申请人填写的企业名称,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在什么情形下反馈名称予以通过并可以申报?

答:申请人填报的名称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提示申请人可以申报。

二十、对于申请人填写的企业名称,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在什么情形下反馈名称应当承诺通过并可以申报?

答:(一)申请人填报的名称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名称近似情形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列出近似的企业名称清单,反馈该名称可以通过,但与近似的企业名称存在侵权风险,并提示申请人需承诺知悉风险并并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方可申报。

(二)申请人填报的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存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承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申请人确认承诺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予以通过,申请人可以申报;申请人不予确认承诺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反馈名称不予通过并告知理由,申请人不能申报。

二十一、对于申请人填写的企业名称,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在哪些情形下反馈不能申报?

答:一是存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名称相同禁用情形的;二是含有《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情形的;三是存在《实施办法》规定的名称相近情形,且申请人不予承诺的。

二十二、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多少天?是否可以延长保留期?什么时候自动失效?

答: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

申请人可以在该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前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期限为30天。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二十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成功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企业登记?

答: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在即日起至名称保留期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

二十四、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调整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报时所填报的信息?

答:否。

二十五、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内受到哪些保护?

答:除申请人外,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

二十六、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

答:是。

二十七、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是否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进行自主申报?

答:否。一是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名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二是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选择名称,自助查询、比对,填报相关信息,在系统反馈予以通过名称后,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十八、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一)按照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相关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还应当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1.申报的名称使用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非营利法人出具的授权文件。

2.申报的名称使用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需提交该企业出具的授权文件。

3.申报的名称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需提交商标持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件及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

4.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需提交有投资关系证明。

二十九、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存在哪些情形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企业名称,并说明理由?

答: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登记,该企业名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企业名称,并说明理由:

(一)名称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的;

(三)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时填报的信息与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信息不一致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情形。

三十、企业登记后因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1)可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三十一、企业名称字号涉及他人受保护商标或商业标识侵权的,如何处理?

答: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他人商业标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三十二、企业名称存在争议,应向哪级企业登记机关请求处理?

答:发生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核准或登记存在争议的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请求处理。

三十三、企业登记机关如何纠正不适宜名称?  

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予以公示。

(一)企业名称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宜,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

(二)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为不适宜,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三十四、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吗?

答:目前暂不提供此项服务。下一步如提供此项服务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十五、申请人什么时候开始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答:自201881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