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7号)自2020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调动市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实际工作情况,予以修改重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

  3.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制定目的为调动市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2.第二至五条明确了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明确为依法成立的市级调解委员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适用范围明确为市级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

  3.第六至七条规定了案件分类与补贴标准。案件按难易程度、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分为三类。

  4.第八至九条规定了经费保障、管理与案件认定标准。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纳入预算,专款专用。市司法局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按“一案一卷、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原则实施。

  5.第十至十一条规定了对请求兑现补贴的调解案件评审流程和“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流程。

  6.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督责任。

  四、主要变化

  1.全文规范统一了名称,统一表述为“市级调委会、市级人民调解员”。

  2.根据我市工作实际需要,我市市级调委会应当对未设立相关行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县(市、区)的案件予以调解,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进一步明确了不得领取补贴的情形,即: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财政供养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

  4.取消市级调委会对调解案件进行初审的时限。

  5.进一步明确了对请求兑现补贴的调解案件评审流程和“以案定补”补贴的发放流程。



附件:

1.阳府〔2025〕14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