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22〕50号)要求,我局梳理了阳江市人社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阳江市人社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证明 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 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 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 条第三项: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各县(市、区) |
工亡待遇申领(用于供养亲 属抚恤金申领) |
2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 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费 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 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各县(市、区) |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 遇申领 (用于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抚恤金核定) |
3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 关系证明 |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各县(市、区)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申领(用于办理养老保险丧 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证明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4 |
死亡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 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 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 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送账 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十三条: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 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各县(市、区) |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用于办 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 次性支付核定) |
5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 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一条: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 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 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系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 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 《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关系。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各县(市、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证明 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6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 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 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各县(市、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 |
7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 亡证明、或民政部门 出具的火化证明、或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注销证明,或能够确 定指定受益人、法定 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 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 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各县(市、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 |
8 |
社会保险养老待遇领 取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各县(市、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 登记 |
9 |
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证明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 、 各县(市、区) |
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补助金申领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证明 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0 |
死亡、失踪、被留置 或判刑等的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五条;对参保人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材料;(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三)升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各县(市、区) |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 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11 |
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 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费手 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 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各县(市、区)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证明 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2 |
学位证明 | 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中关于申报各层级职称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 审核 |
13 |
学历证明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 审核 |
14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 限证明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 审核 |
15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证书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 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 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 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 册计量师、社会工作者、房 地产估价师、审计、统计 等考试报名 |
16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评聘)证明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出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 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 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 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考试 报名 |
17 |
职称评聘证明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 注册建筑师、注册计量师等考试报名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层级 | 证明 用途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8 | 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 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 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 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19 |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 训合格证书 |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 名 |
20 | 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 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 教育专业认证 |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 |
21 | 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 经理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建造师考试报名 |
22 | 本科毕业时所学工程 管理、工程造价专业 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 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 |
23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各县(市、区)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24 | 考核场地及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申请 |
25 |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 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申请 |
26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 部门规范性 文件 | 市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