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