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
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pdf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3948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