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9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6月2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1、合理误差问题
2、规划条件核实配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