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的请示》(阳环卫呈[2011]53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中心提出的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方案的申请依法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阳江实际拟定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12]3号)精神,调整后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市场垃圾由每吨75.00元调整到120.00元;
(二)饮食业、酒店、宾馆、娱乐场、工厂由11.00元/桶.日调整到17.00元/桶.日;
(三)机关、学校、团体、银行由6.00元/桶.日调整到8.50元/桶.日;
(四)商场、汽车维修由9.00元/桶.日调整到14.50元/桶.日;
(五)建筑垃圾由40.00元/吨调整到64.00元/吨;
(六)商店、个体工商户按经营面积数量由36.00—46.00元/月调整到57.00—74.00元/月;
(七)小摊档、水果档由21.00元/月调整到33.00元/月;
(八)粪池吸粪清渣由50.00元/吨调整到80.00元/吨;
(九)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由9.30元/户.月调整到14.00元/户.月。
二、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1.生活垃圾处理费能按产生量计费(元/吨或元/桶.日)的,如市场,饮食业、酒店、宾馆、娱乐场、工厂,机关、学校、团体、银行,商场、汽车维修等类别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中心核定该单位每月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吨或桶),按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出该单位每月应该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由市环卫中心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按月代收;
2.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定额收费的,如商店、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含外来暂住人口) 等类别单位或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中心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按月代收;
3.市环卫中心不能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小摊档、水果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中心派员上门按月收取。
(二)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和持《特困证》的居民免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行“专户”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管理。
2.每年由市物价局对市环卫中心的收费实行收费年审制度。
3.根据规定,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的代收手续费给代收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四)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后,你中心要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更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同时要学习先进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减少环境污染。并认真做好市区生活垃圾费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市区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顺利进行。
我局《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阳价函〔2009〕33号)同时废止。
附表:《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市政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投资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物价检查所,江城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月20日印发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368698
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
序号 |
服务项目 |
计费单位 |
调整前 收费标准 |
调整后 收费标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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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场垃圾(不含市场内保洁) |
元/吨 |
75.0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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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饮食业、酒店、宾馆、娱乐场、工厂 |
元/桶日 |
11.00 |
17.00 |
不足半桶按半桶收费,超过半桶不足一桶按一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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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关、学校、团体、银行 |
元/桶日 |
6.00 |
8.5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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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场、汽车维修 |
元/桶日 |
9.00 |
14.5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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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垃圾 |
元/吨 |
40.00 |
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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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店、个体工商户 |
元/月 |
36.00 -46.00 |
57.00 -74.00 |
经营面积50m2以下的按57.00元计收,50 m2以上的按74.00元计收(不含其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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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摊档、水果档 |
元/月 |
21.00 |
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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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粪池吸粪清渣 |
元/吨 |
50.00 |
80.00 |
吸粪机距吸粪池超过6米的每增一条吸管加收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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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居民住户 (含暂住人口) |
元/户月 |
9.30 |
14.00 |
物业小区居民住户按原收费比例计算,由原3.40元收取5.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