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请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联系人名单请于6月5日前通过电话提供市发展改革局(投资科)。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监察局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阳江市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28号)、省委实践办《关于开展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的通知》(粤群组办〔2013〕12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204号)要求,结合阳江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上而下、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纪律、防止回潮,开门整治、明确重点。

  二、整治任务

  依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要对市、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镇政府的专项整治行动,由各地根据实际组织开展。

  (一)不以人为本、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以突出政府或领导者个人“形象”、“业绩”,不以为本地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服务为目的,违背社会公众意愿、有损公平正义、公众负面意见较大的工程或事项;

  2.群众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信访部门和媒体反映问题较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特别是人大建议案或人大常委会决议建议整改而未改的工程性行为和现象;用财政资金举办各类华而无实的仪式等与中央八项规定不符的行为和现象。

  (二)急功近利,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未按规定经集体决策,临时动议进行建设的工程,如未作可行性研究、未纳入规划范围,立项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需动用财政资金而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2.项目规划建设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或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没有明确正当理由,因政府换届而停止实施上届政府已有规划的行为等;

  3.未按规定听取相关专家或群众意见的;

  4.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闲置”、“空置”和“荒置”,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浪费的。

  (三)好大喜功、超过地方或部门财政承受能力的财政性工程或事项。

  1.超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随意变更设计、标准、扩大范围、铺大摊子,调整概算超过工程项目概算10%以上且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的;

  2.因临时增加工程项目支出,未按法定程序随意更改年度财政预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形成“豆腐渣工程”或“烂尾工程”的;

  4.挪用工程项目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后重新通过借贷款等形式筹集该工程建设资金,增加政府债务,政府债务率(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超过150%或逾期债务率(年末逾期债务余额占年末债务余额的比重)超过20%的。

  (四)在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零售总额、常住人口、能源消耗、环保等主要指标数据上弄虚作假。

  1.统计调查对象造假。将没有达到标准、不存在或已经搬迁、注销的企业(项目)纳入统计名录库,或者申请入库时在申报资料上弄虚作假、伪造虚假统计调查对象等。

  2.授意或强令虚、瞒、伪、篡统计资料。县(市、区)政府及其统计等有关部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统计数据造假行为。

  3.使用、公布未经核准的数据。县(市、区)政府或部门非法公开、使用未经核准或公布统计数据。

  (五)制造假情况、假典型、假业绩。在工程项目申请配套补助资金上造假,向上级套取资金;用假数据、假情况树立某项工作或某个方面的典型,在汇报材料、新闻媒体上做文章,制造名不符实的政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三、责任分工

  整治专项行动由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6月上旬前)。

  1.明确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发展改革、监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直各单位要明确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并明确具体科室负责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

  2.制订工作方案。结合省的实施方案,制订我市具体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备案。(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备案。〔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

  3.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将省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市(县、区)政府网站、市直各单位网站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页专栏。〔市(县、区)、市直各单位负责〕。二是通过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摆本地、本单位“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和现象。三是建立重点整治事项台账,包括需整治问题事项、整改措施、责任人、主办部门或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是对本地、本单位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行为和现象认真整改。〔第二、三、四项由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自查自纠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工作开展情况;逐条对照整治任务自查自纠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建立重点整治事项台账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起草我市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负责)。

  (二)重点督查阶段(2014年6月中旬至8月)。

  1. 由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审计局、统计局组成督查组,到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开展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各单位的《整治事项台账》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事项等整改落实情况,并剖析原因,提出督查建议。〔督查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配合,督查时间初步安排6月15日至30日,具体行程方案另行通知〕。

  2.按照省的督查要求,做好省到我市督查的迎检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规划建设厅、审计局、统计局配合,省初步安排督查时间为7月至8月)。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针对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边改边立;对未按期整改的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不进行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9月至10月〕。

  (四)健全制度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在自查和重点督查以及边查边改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章立制计划。包括:1.完善整治事项台账,明确改进事项进展情况;2.明确需要废除、修订、制订的制度;3.整治事项台账和建章立制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11月1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将建章立制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负责,11月15日前完成〕。汇总提出我市建章立制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负责,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各部门建章立制情况进行抽查,将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负责,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