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
报来《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2015〕1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局提出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申请依法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六届四十一次)审议通过。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阳府办复〔2015〕41号)精神,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按如下标准计收: 1、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吨,其中,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1.00元/吨。
二、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 1、计算污水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自备用水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1、在阳江市市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在阳江高新区内产生污水的工业企业。 3、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4、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管理和使用 1、污水处理费可纳入水费中征收,收费单位可委托阳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按月随水费一并收取。自备用水的单位,按季度到污水处理厂缴交。 2、用户要按时交纳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3、污水处理费的列支,企业可列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事业费开支。 4、收费单位必须设立专帐管理污水处理费,专款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投资的还本付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收支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使用规定票据,并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区(含高新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9〕115号)同时废止。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