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学校高中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直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
我市直公办普通学校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一级学校每生每学期1150元,市一级学校每生每学期1060元。
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16年秋季入学的学生以及外校转来的插班生的高中学杂费按本标准执行,2016年秋季前入学的学生的高中学杂费按原标准执行。
二、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市直各等级高中学校要认真落实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高中学杂费收支管理
市直公办学校高中学杂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粤价〔2002〕22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请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公布收费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等。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教育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