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5〕22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是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15]26号)的要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经费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办法实施后第一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获得认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必须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的一年内(以省科技厅下达批文时间为准),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和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报送材料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县区财政局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申报企业申请资格。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予以确认,并按相关要求落实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和批文;

  (四)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5年内不再推荐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