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 科技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5]28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

                   2015年1117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科技

  创新券资金后补助试行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结合我市科技研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是政府推动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向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资金。通过省、市、县(区)财政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使获得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单位可持续深入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 设立阳江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与市本级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配套,用于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发放。列入市本级创新券后补助补的企业(单位),领取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由市科技局以下达通知形式划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资金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资金、后补助业务事宜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

  第六条 每年度申报的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日常事务,具体办理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受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家、省、市科技目立支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

  优先支持在我市设立,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

  优先支持在我市设立,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

  第八条 支持具有自主研发项目,开展了自主创新研发动,已产生研究经费投入的;属于企研究、试验,新技、新工开发项目(包括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服务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分析评价,试验测试,项目生产应用所需的设备、生产过程改善、建设设施中小微企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方案支持范围之内。

  第四章 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发放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每年3月份前发布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交所在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的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协助组织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的总投入经费、创新性及申请资助金额等情况,确定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发放金额。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获得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条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含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经费需求情况说明);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五)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相关专利证书。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额度。

  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发放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等费用总额的1/3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

  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