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阳金管〔2021〕2号)自2021年11月12日实施以来,为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提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该办法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出台了《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阳金管〔20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示范文本(2025年修订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风险防控指引(2025年修订版)》的函(粤建金函〔2025〕29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 账户设立与信息变更、缴存、使用、附则五个章节共十七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条)为总则,明确了总体要求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须符合的条件及标准。
(二)第二章(第五至第六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信息变更的办理规定。
(三)第三章(第七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计算方式、缴存方式及缴存义务。
(四)第四章(第十二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及贷款申请条件。
(五)第五章(第十四至第十七条)为附则,明确了灵活就业缴存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本办法实施有效期。
四、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规定,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就业人员,港澳台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等)。
(二)调整了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销户的条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三)明确了符合阳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规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四)调整了灵活就业缴存人贷后停缴的规定。由原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批准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调整后不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因个人原因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12个月)以上的,从次年7月起在同期同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1%,直至恢复正常缴存”,该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五)明确了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违法违规提取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