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9号)精神,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市政府决定将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指导,制订文件做好衔接落实,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注重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该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镇级国土空间

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

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目录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事项类别

处理决定

备注

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江城区人民政府、阳东区人民政府、阳春市人民政府、阳西县人民政府实施,由属地〔含海陵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委托江城区人民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