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在城管执法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关于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个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 44021408N000 |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 2 | 未及时清除所携带犬只排泄物 | 4402140AF002 |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 3 | 未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准许的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绿地停车场以外的区域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没有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或停放 | 02140AH |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
备注: 一、《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