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各有关协会:

  现将《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若干措施


  阳江市个体劳动者协会、阳江市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和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以实际行动助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业界互相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格局,现就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协会交流互动

  (一)市场监管部门要搭建与同级协会交流互动的常态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与协会之间重要信息及时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协会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协会要分别确定日常工作联系人员,通过不定期组织风险交流会议等形式,加强交流互动,依法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协会提供必要的学习、宣传资料和人力、智力支持。对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召开的可以公开的涉及食品经营主体的会议,应当邀请同级协会参加;对需要会员落实的重要工作要求,要及时通报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等活动,只要不涉及保密的事项,都可以邀请同级协会参加;向协会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情况、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听取协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

  (三)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授权、委托、采购等形式,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

  (四)协会对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了解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掌握的会员违法线索、违法行为、行业潜规则等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或整治。

  二、加强治理促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结合监督管理中掌握的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采取约谈提醒、督促自律、督办查处、专项检查、整顿治理等措施加强处理。协会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建立健全会员经营行为规范、经营过程控制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自律规范。有国家行业规范的,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比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更高的行业规范。没有国家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更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会员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提升行业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对协会建立的自律规范,协会应当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六)协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会员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自律检查。自律检查由协会进行组织,可以单独组织力量进行,也可以组织会员交叉互查,还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自律检查以《检查要点表》或《自查要点表》为依据。协会组织开展自律检查应当如实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向会员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其中,对依法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重大问题,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应及时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结合监督管理中掌握的食品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对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行业自律工作开展好的协会进行通报表扬,对自律工作开展较差的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对自律工作开展差、行业违法情况突出、甚至行业内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请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八)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或打着市场监管部门的旗号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同时,支持协会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作风纪律及廉政问题进行监督,对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作风纪律问题和廉政问题的,协会要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对协会反映的监管人员作风纪律和廉政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回复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强化帮扶促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九)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协会关于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的意见,对协会服务需要,积极响应支持、帮助解决,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协会以自己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制定商标使用规则,通过会员使用集体商标,树立行业食品安全品牌形象。支持协会在会员自愿的前提下,开展食品集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把好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关,统一规范、共享食品运输、仓储、经营设施设备,提升会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协会应当组织会员不定期开展培训,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学习、宣传资料和人力、智力支持。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学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传达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和重要监管信息;通报本市和市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食品经营违法案例,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分析行业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对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提出要求。每次学习培训应当作好记录,并按年度建立会员学习培训档案。

  (十一)协会要鼓励会员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的食品进(销)货记录式样,建立食品进(销)货电子记录。鼓励协会统一集成会员的食品进(销)货电子记录,建立覆盖全体会员的行业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四、规范行业投诉处理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处理信息与同级协会的互通机制。协会对会员在处理投诉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鼓励协会支持会员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三)协会应当进一步提高会员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督促会员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协会要不定期统计分析行业被投诉及投诉处理的情况,认真查找被投诉的原因以及会员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层面向会员提出改进投诉处理工作的要求。对投诉中反映出的会员存在的共性问题,协会要及时向会员提出整改要求。倡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协会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推进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建设,公开协会投诉受理渠道,以及试行设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付基金,建立行业内消费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

  (十四)协会应当协会要在会员中广泛持续开展守法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示范创建活动,树立行业守法诚信标杆。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估,对守法诚信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其他会员学习,并可邀请媒体进行宣传。对不守法诚信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差、消费者投诉多且未妥善处理或因违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会员,协会要在全体会员中对其进行通报,并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进行惩戒,其中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会员,要依照章程取消其会员资格。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大胆探索时间,拓展协会参与食品安全共治路径、方法、模式,凝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