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后取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告。各清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布的目录,及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