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9年6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联 系 人:何国华
联系电话:2830106(传真323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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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38号(编码529500)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27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阳江市新型研发
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为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乃至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省和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阳江,培养和造就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注册、设立地和运营。在阳江市内登记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阳江,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一)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二)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一)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填写并提交申请。
2.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3.形式审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5.公示与认定。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5.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6. 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 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8.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和高层次人才清单;
9.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及享受市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对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市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阳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1、研发条件 |
1.1总体建设规模 |
1.1.1 注册资金(万元) |
1.1.2 职工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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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办公和研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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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发基础条件 |
1.2.1 单价万元以上科研设备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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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数量(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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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制机制 |
2.1明确的发展战略 |
2.1.1清晰的发展战略 |
2.1.2明确的研发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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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型的组建方式 |
2.2.1 投资主体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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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新型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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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
2.3.1 人才激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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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创新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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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成果转化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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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团队 |
3.1研发人员规模 |
3.1.1 研发人员总数(人) |
3.1.2 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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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职研发人员占全部研发人员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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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研发人员素质 |
3.2.1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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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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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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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高层次创新人才 |
3.3.1 引进市级以上创新团队数量(个) |
3.3.2 外籍创新人才的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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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高层次创新人才数量(包括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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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活动 |
4.1研发投入水平 |
4.1.1 年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万元) |
4.1.2 年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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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承担研发项目的能力 |
4.2.1 近3年承担国家级项目数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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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近3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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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近3年承担横向项目的经费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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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研发产出水平 |
4.3.1 近3年被三大国际索引收录的论文发表数量(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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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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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近3年牵头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标准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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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近3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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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效益 |
5.1成果转化效益 |
5.1.1 年机构总收入(万元) |
5.1.2 近3年成果转化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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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创业孵化能力 |
5.2.1 是否设立产业投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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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累计创办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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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累计孵化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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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服务社会情况 |
5.3.1 累计服务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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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是否加入产业创新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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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是否行业协会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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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创新发展潜力 |